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经区政府八届七十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阳江市阳东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消防工作,明晰各级消防工作职责,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特制本规定。
第二条 各镇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各镇政府、工业园区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第四条 各镇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加有组织灭火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事故发生地或者伤亡人员工作生活所在地的各镇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优抚或者安置。
第五条 各镇政府、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安全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各镇、各工业园总体规划,严格组织实施。
现有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未按要求设置或者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各镇政府、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改造。
第六条 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各镇政府、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各镇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会负责人,明确组织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安全组织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区域的消防工作,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行业监管、属地分级监管责任,完善各类功能区消防安全监管体制,成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主要领导担任机构负责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 各镇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委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九条 各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十条 各镇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时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各镇政府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定期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二)协调和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三)落实辖区内违章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屋、群租房火灾隐患的查处。
(四)定期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单位、场所的违法情况和整改意见。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实际设立固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专门场所。
(六)统筹组织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履行消防网格中心职责,对辖区内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负责落实辖区出租屋、群租房检查,采集出租屋、群租房基础信息,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群租房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督促出租人及居住人员及时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在工业园区、居民或出租屋集中区域等地区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消防救援部门应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以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城乡覆盖、择优纳管的原则,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消防救援部门直接管理,达到《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的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市消防救援支队验收合格后逐步纳入区消防救援大队直接管理。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等保险和福利待遇,并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增强火灾扑救的能力。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居)民遵守,督促监护责任人加强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用火用电监护;
(三)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组织网格员落实消防基础网格日常防火巡查,按照各镇政府要求定期对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屋、群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各镇政府报告;
(四)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按照规定修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五)建立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六)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电气产品质量加强监管,对开关插座、电线电缆、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等重点产品在生产、流通领域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或其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生产、流通领域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或其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供电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电气消防安全,开展电气火灾防范宣传教育培训,发现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可以依法中止供电。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指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实施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保持城区内市政道路设施完好,市政消火栓由城区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城区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消火栓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职能部门,依法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工矿企业行业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五)加强对辖区专职(志愿)消防队、企事业单位消防力量(微型消防站)指导;
(六)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四)按照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协助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村(居)委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各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本规定未明确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消防工作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职责要求予以落实。
附件:阳江市阳东区镇政府、工业园区消防工作责任清单和工作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