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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23007287542R/2021-00138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4-08
名称: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阳东区城镇规划区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未约定规划条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号: 东府〔2021〕3号、东府规〔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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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阳东区城镇规划区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未约定规划条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3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城镇规划区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未约定规划条件的处理意见》已经区政府八届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反映。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阳江市阳东区城镇规划区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未约定规划条件的处理意见

  为解决我区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未约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问题,明晰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认定标准,规范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节约集约土地,促进城市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

  阳东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取得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但因历史原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资料、土地使用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证明材料)未约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调整容积率和土地用途变更,依规定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不包含私人自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处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便民利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符合现行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的原则。

  三、处理办法

  (一)“基准容积率”认定

  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未约定容积率的,以2.0作为“基准容积率”。“三旧”改造项目基准容积率按照三旧政策执行。关于容积率的定义及计算方法,以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为准。

  (二)规划条件设定

  1、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控规已覆盖,现行控规容积率≤2.0的,规划条件按照现行控规的规定执行。

  2、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控规已覆盖,现行控规容积率上限〉2.0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容积率可按≤2.0执行,也可在现行控规范围内申请确定容积率,其他规划条件指标均按照现行控规的规定执行。

  (三)补缴土地价款

  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调整后大于2.0的,超2.0部分需对土地价值进行市场评估,建设单位应按评估结果补缴土地价款。

  应补缴土地价款的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的测算工作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土地主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选定。应补交土地差价以评估机构依法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作为决策参考,依法定程序确定。

  四、有效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意见在执行中与上级规定有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阳东县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东府〔2010〕16号)和《阳东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东府〔2012〕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东府规〔2021〕2号

抄送:区府直属有关单位,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省、市驻阳东有关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股         2021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