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八届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阳江市阳东区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旅馆业客房和单位自建宿舍。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部门联动和信息互联互通。
第四条 消防救援大队在租赁房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状况通报制度;
(二)加强对镇(工业园)、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开展租赁房屋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定期组织租赁房屋消防安全演练活动及消防宣传教育;普及出租人、管理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租赁房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租赁房屋消防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出租房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镇党委、政府(开发区管理局)和消防救援大队;
(三)结合推进“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进社区、进农村等广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局)按照《阳江市阳东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开展租赁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七条 村(居)委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大队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局)做好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委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指引村(居)民对租赁房屋消防安全进行规范管理。
第八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租赁房屋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时,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没有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出租人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九条 租赁房屋实行租赁房屋信息管理制度。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向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送以下信息:
(一)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房屋地址及出租房间号;用电、用水缴费户号等出租用途和租期。
(二)租赁房屋消防安全情况按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4321”(4类必须规范的消防设施:一是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设置完全物理分隔;二是配置疏散逃生设施;三是设置灭火扑救消防设施;四是规范电气线路敷设。3项明确的消防安全要求:一是机动车、电动车安全停放及充电的问题;二是租赁房屋内使用明火的问题;三是租赁房屋杜绝“违规住人”的问题。2个消防服务“线上网格”:一是设置楼长和租户消防服务微信群;二是分类建立租赁房屋消防服务微信群组。1份消防工作档案)的要求进行申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公安派出所应当为信息报送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租赁房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公布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流程、途径、材料目录。
第十条 租赁房屋信息报送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自行出租的,由出租人报送;
(二)出租人委托管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管理人报送;
(三)通过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出租的,由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报送。
租赁房屋信息应当自签订出租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本规定颁布前已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本规定颁布施行后三十日内报送。
第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在首次签订出租合同或者首个承租人入住租赁房屋后三个工作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本规定颁布前已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本规定颁布施行后三十日内签订。
出租人委托管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可以由管理人代为签订,双方明确约定不得由管理人代为签订的除外。
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可以与信息报送同时进行。
租赁房屋应将消防安全承诺书及时张贴在租赁房屋的显眼位置。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承租人及时整改:
(一)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
(二)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
(三)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
承租人发现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及时消除。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租赁房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租赁房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应按火灾隐患整治工作“4321”要求执行;
(三)房屋出租时应当将租赁房屋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要求告知承租人;
(四)对租赁房屋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收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反映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组织承租人定期开展“一懂三会”(懂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初期火灾、会逃生)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并积极配合消防救援大队做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配合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展的消防工作;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出租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十张以上的租赁房屋,出租人、管理人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强夜间消防安全值班值守;
(二)在租赁房屋的显眼位置悬挂和张贴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租赁房屋内摆放相关的宣传教育资料。
第十四条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熟悉租赁房屋的结构和布局,安全使用所租住的房屋;
(二)依法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布局的,应当确保租赁房屋改变后具备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
(三)规范使用电气、燃气设施;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配合消防救援大队做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五)按要求参加学习“一懂三会”(懂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初期火灾、会逃生)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六)发现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或者管理人予以消除;出租人或者管理人拒不消除的,应当报告所在地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局)或公安派出所;
(七)配合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局)及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单位开展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 租赁房屋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占用、堵塞、封闭、锁闭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停放机动车、电动车或者充电等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三)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第十六条 楼盘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消防救援大队,与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局)、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消防救援大队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八条 电力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定期组织供电企业对租赁房屋的供电、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完整规范的安全检查档案。
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当面或者书面告知出租人或者管理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出租人或者管理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等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情节严重的,电力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供电企业中止供电,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用户。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监督,对在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和支持出租人、管理人主动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完善租赁房屋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大队、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局)、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局)、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及时通报消防救援大队。
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判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租赁房屋(详见附件3),由消防救援大队报请区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或者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租赁房屋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款,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按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租赁房屋中设置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小档口是指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场所;小作坊是指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的加工、生产场所;小娱乐服务场所是指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服务场所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阳东区租赁房屋消防安全情况信息报送表
2.租赁房屋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租赁房屋重大火灾隐患判断指引
附件1
阳东区租赁房屋消防安全情况信息报送表
日期:20 年 月 日
此记录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附件2
(此处印制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局)名称)
租赁房屋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日期: 20 年 月 日 编号:〔20 〕第 号
此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由被检查单位存档。
附件3
租赁房屋重大火灾隐患判断指引
1.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要素:租赁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小档口)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未设置防火分隔。
2.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需下列要素6条(含6条)以上。
(1)车库、公共走道未按要求设置简易喷淋或不能正常运行;
(2)车库未按要求设置能接受信息反馈的烟感探测器或不能正常运行;
(3)场所内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或灭火器无法保持完好有效;
(4)场所内未按要求设置消防卷盘或消防卷盘无法保持完好有效;
(5)场所内未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灯或不能正常运行;
(6)场所内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或不能正常运行;
(7)场所内的防盗网未按要求设置1.0米*1.0米的紧急逃生窗;
(8)场所内电气线路未按要求采取防火保护;
(9)场所内通向天面的楼梯出口上锁或未保持畅通;
(10)车库未与住宿区域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11)其他违反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