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将闲置土地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地块一:北惯镇赤平村林福经济合作社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北惯镇赤平彭岭地段,面积15912.2平方米,用途为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该地于2016年12月14日由区政府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决定书编号:441723-2016-0005)划拨给北惯镇赤平村林福经济合作社作为留用地使用。合同约定在2019年12月30日之前开工。该用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构成闲置土地。经调查认定,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主要原因为: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现予以公示。
地块二:北惯镇赤平经济联合社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北惯镇赤平彭岭地段,面积9885.50平方米,用途为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于2016年12月14日由区政府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决定书编号:441723-2016-0002)划拨给北惯镇赤平经济联合社作为留用地使用。合同约定在2019年12月30日之前开工。该用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构成闲置土地。经调查认定,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主要原因为: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现予以公示。
地块三:北惯镇赤平村吉一、吉二、吉三、吉四、永安经济合作社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北惯镇赤平老鼠腰地段,面积78891.2平方米,用途为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于2016年12月14日由区政府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决定书编号:441723-2016-0004)划拨给北惯镇赤平村吉一、吉二、吉三、吉四、永安经济合作社作为留用地使用。合同约定在2019年12月30日之前开工。该用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构成闲置土地。经调查认定,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主要原因为: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现予以公示。
地块四:北惯镇赤平村东一、东二经济合作社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北惯镇赤平彭岭地段,面积11933.9平方米,用途为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于2016年12月14日由区政府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决定书编号:441723-2016-0003)划拨给赤平村东一、东二经济合作社作为留用地使用。合同约定在2019年12月30日之前开工。该用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构成闲置土地。经调查认定,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主要原因为: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现予以公示。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