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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区公共物业服务中心章程
文章来源: 阳江市阳东区公共资产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6-08-18 12:03    浏览次数: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 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阳江市阳东区公共物业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东升路。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非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阳江市阳东区公共资产事务中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江市阳东区公共资产事务中心。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江市阳东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规范国有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优化经营环境,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促进市场繁荣稳定。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市场建设、市场维修、经营管理、市场服务。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为区公共资产事务中心管理的下属股级事业单位,在中心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自觉接受中心党组织直接管理。在区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党组领导下,组织党员共同开展各类党建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发挥党组织在政府物业服务各项事业上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坚持在区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确保党建工作与物业服务、资产管理业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引领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纪律相关规定要求,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以党建引领公共物业服务提质增效,服从中心党组织统一领导,强化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或审议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审议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指导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审核章程草案及修订案,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阳江市阳东区公共物业中心办公会,“三重一大”事项报举办单位党组审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阳江市阳东区公共物业中心办公会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办公会由中心主任主持,中心主任不在时由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事项,办公会必须由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议事事项方为有效。具体职责为: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对工作人员管理;

  (四)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五)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党组任免;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行政领导的考核由举办单位根据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开展考核;

  (十一)其他需要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一般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

  则:

  (一)本单位无内设机构。

  (二)本单位机构设置及编制和人员的使用均经区委编委或区委编办同意后实施。

  (三)本单位议事规则,先由本单位履行职责及内部事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报举办单位党组审议。

  第五章服务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它权利;享有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尊敬群众,友好同行,珍惜和维护行业名誉、利益,积极配合行业有关规定、遵守行为规范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

  (一)保障知情权;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三)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举报信箱等其它方式向有关部门反馈相关问题;

  (四)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管理规定,为群众的“菜篮子”开展各项服务和管理。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 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 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 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结合本单位实际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 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涉及服务对象和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 ,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并经审批机关和举办单位同意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 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 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 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 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6年6月15日经中共阳江市阳东区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阳江市阳东区公共资产事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2026年6月16日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