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撤销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原批准”,根据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具备原许可条件的”,为规范阳东辖区道路营运车辆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我局决定清理阳江市金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未履行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投入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及行政许可不再具备原许可条件的普通货运空车业户,依法注销(撤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阳江市阳东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