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党群服务中心章程》
本单位于2024年12月9日制定了《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党群服务中心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现就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章程》制定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运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及前期探索的实践成果,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提高治理效能,完善制度机制,构建运行顺畅、协调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促进新时代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章程》制定的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党对事业单位的全面领导;
坚持解放思想,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强化公益属性,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三、《章程》制定的过程和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把章程制定工作摆上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章程起草小组,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学习研究了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章程制定(修订)工作。章程(草案、修订案)分别征求单位内部、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反复推敲,修改完善。2024年12月9日经北惯镇党群服务中心领导和全体人员同意;12月24日报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章程》制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等。
四、《章程》的框架内容
章程共十一章四十四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十一条),包括制定《章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单位名称与住所、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领导体制、宗旨和业务范围等。
第二章,党的建设(第十二条至十四条),包括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与程序、保证党全面领导的方式等。
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五条至十六条),包括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管理层(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包括决策机构及其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第五章,服务对象(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包括服务对象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等。
第六章,业务运行(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六条),包括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三条),包括国有资产范围与管理职责、会计制度、财务管理体制、人员待遇、捐赠资助使用原则、审计制度等。
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三十四条),包括信息公开的种类、内容、对象、范围、时限、方式及年度报告等。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包括事业单位终止的条件、清算及剩余资产的处置等。
第十章,章程修改(第三十九条至四十条),包括章程的修改条件、程序等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四条),包括需要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解释权及生效日期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党群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25日
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党群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党群服务中心(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广北路8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江市阳东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做好企业服务、民政事务、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环境卫生管理、交通管理、救灾救济以及残疾人事业等服务性工作;
(二)做好就业服务、劳动力培训、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
(三)负责文化宣传、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收集整理与保护、地方文物的保护和宣传工作,指导村综合文化室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艺术、文娱、体育活动;
(四)传播党的创新理论,广泛开展理论宣讲志愿服务活动;做实思想政治工作,以做实思想政治工作为重点方向,开展分众化思想政治教育,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弘扬时代新风,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组织新时代乡村阅读活动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精神文明主题活动;深化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助推乡村移风易俗;培育时代新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精准服务群众,广泛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协助上级部门开展文明单位结对活动。
(五)做好殡葬改革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
(六)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抢险应急救援和相关保障任务;
(七)加强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落实“一门式、一网式”改革,推动网上政务服务覆盖;
(八)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暂不具备成立党支部的条件,党员统一纳入中国共产党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委员会管理。本单位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在中共北惯镇委的领导下开展好各项工作,促进本单位的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委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员所在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事项报中国共产党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委员会会议审定,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委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领导、指导党建工作;
(二)审议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对本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审核;
(四)提出或审核机构编制事项;
(五)审核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六)制定并实施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方案,对招聘过程和招聘结果进行监督;
(七)审核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调入调出;
(八)组织实施整体绩效考核评价;
(九)审核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总量,审核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变动事项;
(十)审核部门预算决算,对其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反预算决算的行为;
(十一)审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并监督管理;
(十二)监督指导财务管理工作;
(十三)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机制建设;
(十五)指导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
(十六)指导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审核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十七)指导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规定做好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等工作;
(十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制止或侵害、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党委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领导执行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由于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举办单位会议,因此只列明本单位的行政领导执行机构相关事宜)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四)定期向党委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五)拟制定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七)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行政领导的考核由举办单位根据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开展考核。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由中共阳江市阳东区委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行政负责人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全面工作,向举办单位汇报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接受举办单位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由中共阳江市阳东区委任命本单位主任后,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举办单位意见,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设置便民政务服务室、社会事务服务室、新时代文明实践室(镇文化站)、市容环卫服务室、应急救援服务室,主要职责按工作要求设置。
(二)本单位机构设置及编制和人员的使用均经区委编委或区委编办同意后实施。
(三)本单位议事规则,先由本单位履行职责及内部事务后,报举办单位党委审核、审批。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规定赋予的权利;
(二)依法享有本单位提供的业务范围内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依法享有咨询和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
(二)服从本单位有关监督管理;
(三)遵守本单位关于业务办理的各项规定,诚实告知涉及办理业务的相关情况,配合本单位开展履行职责的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有关资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本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电话(0662-6695255)参与监督;
(二)服务对象可以采用书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批评或投诉,并如实陈述,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坚持依法管理、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协同高效、规范运作的原则,科学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依法依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业务,促进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在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照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制度,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加强人员管理,根据职能职责,扎实贯彻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完成相关任务目标。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由举办单位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由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人民政府根据政府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范围的原则应当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由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人民政府牵头验收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四)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经审批机关决定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并经审批机关和举办单位同意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五)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4年12月14日经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党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