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动车驾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属于增驾实习期满分注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换证业务。
以下驾驶人(具体见附表)已符合上述规定,请实习期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到阳东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
特此通告。(咨询电话:6635841)
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