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动车驾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第七十二条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以下驾驶人(具体见附表)已符合上述规定,请三十天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和身体条件证明到阳东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体检业务。
特此通告。(咨询电话:6635841)
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