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动车驾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对已参加学习和接受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车辆管理所在二十日内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以下驾驶人(具体见附表)已符合上述规定,请三十日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到阳江市支队车管所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以及办理驾驶证降级换证。
特此通告。(咨询电话:6635841)
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