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违反本条例应该受到什么处分
答: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 拖延检验、验收:
三) 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 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 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
(八) 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