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阳江市阳东区社会事务服务指导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阳东区东城镇德政路6号民政局内。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玖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阳江市阳东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江市阳东区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江市阳东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管理殡葬事宜,推进殡葬改革。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殡葬改革与殡葬法规宣传。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党员统一纳入中国共产党阳江市阳东区社会事务服务指导中心党支部委员会管理。本单位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在中国共产党阳江市阳东区社会事务服务指导中心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好各项工作,促进本单位的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员所在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事项报举办单位党组会议审定,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负责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免、考核和监督;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本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本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八)监督本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党组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无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载明服务对象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载明服务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具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具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执行和落实区委、区政府、阳东区民政局等主要职能部门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和本中心的工作职责。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对捐赠、资助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和捐赠、资助等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对内部审计作出原则性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9月12日经阳江市阳东区社会事务服务指导中心行政决策班子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阳江市阳东区社会事务服务指导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阳江市阳东区社会事务服务指导中心 阳江市阳东区民政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