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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阳东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23007287681G/2025-00107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阳东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4-25
名称: 阳江市阳东区社会福利院章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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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区社会福利院章程

发布日期:2025-04-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阳江市阳东区社会福利院(阳江市阳东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阳江市阳东区福安一街3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阳江市阳东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江市阳东区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江市阳东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办好社会福利事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对全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做好受助流浪少年儿童返乡安置后的回访和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做好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分析评估和登记建档、提供政策支持、保护政策宣传工作;负责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为临时救助对象提供供养及康复服务;协助区民政局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员统一纳入中共阳江市阳东区社会福利院党支部委员会管理。本单位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在中共阳江市阳东区民政局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好各项工作,促进本单位的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员所在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事项报中国共产党阳江市阳东区民政局党组会议审定,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 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 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 负责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 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 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性审查,并开具审查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阳江市阳东区社会福利院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按照中共阳江市阳东区民政局党组相关制度执行。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定期向阳江市阳东区民政局党组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阳江市阳东区民政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阳江市阳东区民政局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阳江市阳东区社会福利院院长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阳江市阳东区民政局党组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院长职权是: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院长)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区民政局批准,报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不设置内设机构。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及编制和人员的使用均经区委编委或区编委办同意后实施。

(二)本单位议事规则,先由本单位履行职责及内部事务后,报举办单位党组审核、审批。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规定赋予的权利;

(二)依法享有本单位提供的业务范围内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依法享有咨询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

(二)遵守本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防疫及其安全管理规定;

(三)据实、准确、完整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电话参与监督;

(二)服务对象可以采用书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批评或投诉,并如实陈述,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由阳江市阳东区民政局统筹领导,坚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民政部门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权益,认真履行本单位各项职责,在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根据阳江市阳东区民政局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规范开展业务活动。

(一)严格执行相关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服务对象在院的各项权益。

(二)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巡查,确保用电安全,用火安全,食品安全。

(三)积极开展护理员业务培训,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不断提高护理水平。

(四)做好服务对象一人一册档案管理,建立一整套入院、救治、医疗、康复、教育、生活等档案。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绩效、资产管理等都按规定执行,接受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物资、捐赠款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各履其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进行财务核算,接受上级和相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应符合中央、省、市相关管理办法,确保财务资料合法合规、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公开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内容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9月13日经阳江市阳东区社会福利院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阳江市阳东区社会福利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