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T/GDAQI 020-2020)要求,我局制定了《2020年度阳江市阳东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
2020年9月23日
2020年度阳江市阳东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参照《休闲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皮革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羽绒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广东省儿童服装鞋帽及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广东省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年度阳江市不锈钢板材等5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制定,适用于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组织的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
(一)抽查产品:服装产品:1.针织服装,2.机织服装,3.皮革服装及附件,4.毛皮服装及附件,5.其他服装。
(二)监督总体:阳江市生产领域与抽取的样品同一标称生产者或商标、同一标准、同一品种产品的集合
二、抽样、检验程序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二)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
(三)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检验程序的法定性与有效性予以补充。
三、抽样方案
(一)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备注:羽绒服充绒量如少于90g,检验样本和备样样本多加1件。如样品过小,或花型复杂,或检验需要,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婴幼儿服装: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服装。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服装,或者身高大于100cm,但明示供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服装。
儿童服装:年龄在3岁以上,14岁及以下儿童穿着或使用的服装。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以上、155cm及以下女童或160及以下男童穿着或使用的服装。或者女童身高大于155cm,男童身高大于160cm,但明示适供儿童穿着的服装。
(二)抽样方法。确定被抽样对象应符合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5.3.3.3和第6章抽样的相关要求。抽取同一款式(货/款号)、同一花型和同一颜色的产品。
四、检验依据
(一)产品标准。
1.强制性标准: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2.推荐性标准:
GB/T 31900-2015《机织儿童服装》
GB/T 33271-2016《机织婴幼儿服装》
FZ/T 73025-2013《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 73045-2013《针织儿童服装》
GB/T 2660-2017《衬衫》
GB/T 2662-2017《棉服装》
GB/T 2664-2017《男西服、大衣》
GB/T 2665-2017《女西服、大衣》
GB/T 2666-2017《西裤》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 4 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8878-2014《棉针织内衣》
GB/T 14272-2011《羽绒服装》
GB/T 18132-2016《丝绸服装》
GB/T 18830-2009《纺织品防紫外线性能的评定》
GB/T 22700-2016《水洗整理服装》
GB/T 22703-2019《旗袍》
GB/T 22853-2019《针织运动服》
GB/T 26384-2011《针织棉服装》
GB/T 26385-2011《针织拼接服装》
GB/T 22849-2014《针织T恤衫》
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32614-2016《户外运动服装冲锋衣》
GB/T 35460-2017《机织弹力裤》
FZ/T 24019-2012《印花羊绒针织品》
FZ/T 43015-2011《桑蚕丝针织服装》
FZ/T 73005-2012《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
FZ/T 73006-1995《腈纶针织内衣》
FZ/T 73009-2009《羊绒针织品》
FZ/T 73010-2016《针织工艺衫》
FZ/T 73011-2013《针织腹带》
FZ /T 73012-2017《文胸》
FZ/T 73013-2017《针织泳装》
FZ/T 73014-2017《粗梳牦牛绒针织品》
FZ/T 73015-2009《亚麻针织品》
FZ/T 73016-2013《针织保暖内衣絮片型》
FZ/T 73017-2014《针织家居服》
FZ/T 73018-2012《毛针织品》
FZ/T 73019.1-2017《针织塑身内衣弹力型》
FZ/T 73019.2-2013《针织塑身内衣调整型》
FZ/T 73020-2012《针织休闲服装》
FZ/T 73022-2012《针织保暖内衣》
FZ/T 73024-2014《化纤针织内衣》
FZ/T 73026-2014《针织裙、裙套》
FZ/T 73028-2017《针织人造革服装》
FZ/T 73029-2009《针织裤》
FZ/T 73032-2017《针织牛仔服装》
FZ/T 73033-2009《大豆蛋白复合纤维针织内衣》
FZ/T 73034-2009《半精纺毛针织品》
FZ/T 73035-2010《针织彩棉内衣》
FZ/T 73036-2010《吸湿发热针织内衣》
FZ/T 73043-2012《针织衬衫》
FZ/T 73046-2013《一体成型文胸》
FZ/T 73052-2015《水洗整理针织服装》
FZ/T 73053-2015《针织羽绒服装》
FZ/T 73056-2016《针织西服》
FZ/T 73058-2017《针织大衣》
FZ/T 73059-2017《双面穿服装》
FZ/T 74002-2014《运动文胸》
FZ/T 74005-2016《针织瑜伽服》
FZ/T 81001-2016《睡衣套》
FZ/T 81004-2012《连衣裙、裙套》
FZ/T 81006-2017《牛仔服装》
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
FZ/T 81008-2011《茄克衫》
FZ/T 81009-2014《人造毛皮服装》
FZ/T 81010-2018《风衣》
FZ/T 81015-2016《婚纱和礼服》
FZ/T 81016-2016《莨绸服装》
FZ/T 81018-2014《机织人造革服装》
FZ/T 81019-2014《灯芯绒服装》
FZ/T 81020-2014《机织文胸》
FZ/T 81021-2014《机织泳装》
QB/T 1615-2018《皮革服装》
QB/T 2822-2018《毛皮服装》
QB/T 2856-2007《毛革服装》
QB/T 2954-2008《毛皮围巾、毛皮披肩》
QB/T 2970-2008《毛皮领子》
QB/T 5244-2018《吊面毛皮服装》
QB/T 5245-2018《充绒内胆皮革服装》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指标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二)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
五、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1.儿童服装
备注:①如果未标注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纤维含量或纤维含量标注不正确、不规范,则判定标识、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
②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
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③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针织产品耐摩擦色牢度只考核直向。耐洗色牢度仅考核明示可水洗产品。
④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考核色牢度、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⑤pH 值的测定用0.1 mol/L 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
⑥可萃取重金属项目采用FZ/T 73025、GB/T 33271标准考核时,六价铬采用GB/T 17593.3标准,As、Hg采用GB/T 17593.4标准,其余重金属离子 采用GB/T 17593.2标准。
⑦羽绒项目20-24仅考核儿童及婴幼儿羽绒服装。
⑧鸭毛(绒)含量仅考核明示填充物为鹅绒的羽绒服装。
⑨当样品的耗氧量小于或等于10 mg/100 g时,不考核微生物指标。当样品的耗氧量大于10 mg/100 g时,应对微生物指标进行检测。微生物不适用 复检。
2.休闲服装、内衣、睡衣家居服、T恤衫、衬衫
备注:①如果未标注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纤维含量或纤维含量标注不正确、不规范,则判定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
②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
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③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针织产品耐摩擦色牢度只考核直向。
④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考核色牢度、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⑤pH 值的测定用0.1 mol/L 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
⑥接缝性能(纰裂)按单件产品实测值判定。
3.户外及运动服装、泳衣
备注:①如果未标注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纤维含量或纤维含量标注不正确、不规范,则判定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
②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 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③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针织产品耐摩擦色牢度只考核直向。
④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考核色牢度、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⑤pH 值的测定用0.1 mol/L 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
⑥部分项目如果标准要求需分别进行洗前或洗后的测试,则只需考核洗后的性能。
⑦接缝性能(纰裂)按单件产品实测值判定。
4.西服西裤及大衣
备注:①如果未标注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纤维含量或纤维含量标注不正确、不规范,则判定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
②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 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③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针织产品耐摩擦色牢度只考核直向。
④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考核色牢度、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⑤pH 值的测定用0.1 mol/L 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
⑥接缝性能(纰裂)按单件产品实测值判定。
5.羽绒服装
备注:①如果未标注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纤维含量或纤维含量标注不正确、不规范,则判定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
②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 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③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针织产品耐摩擦色牢度只考核直向。
④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考核色牢度、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⑤pH 值的测定用0.1 mol/L 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
⑥接缝性能(纰裂)按单件产品实测值判定。
6.羊绒及毛针织服装
备注:①如果未标注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纤维含量或纤维含量标注不正确、不规范,则判定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
②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 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③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针织产品耐摩擦色牢度只考核直向。
④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考核色牢度(耐光除外)、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⑤pH 值的测定用0.1 mol/L 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
7.皮革服装及附件
备注:以上项目检验范围包括产品上的毛皮、毛革、皮革、纺织品材料,所依据标准不考核的除外。
8.毛皮服装及附件
六、判定规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七、本细则未明确的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相关技术规范,均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T/GDAQI 020-2020)规定执行。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提出,由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