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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23MB2D29351Y/2021-00150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 成文日期: 2021-12-31
名称: 阳东区“双打”办2021年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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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东区“双打”办2021年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2-31  浏览次数:-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保障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1年度,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拳出击,立案查处一批侵权假冒等违法案件,现将部分侵权假冒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张某某在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北平大道**号有一间名为某某商行的店铺经营烟酒茶叶等,2021年5月份一名自称姓李的男子(身份不详)与张某某联系售卖高仿香烟事项,张某某明知对方向其推销的是没有合法来源的高仿香烟,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向对方购买高仿香烟用来售卖。该案查获的卷烟,抽样后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广东省阳江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该案查获的2279条卷烟,估价核定涉案金额为330715元。
    处理结果:该案经区检察院认定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于2021年9月28日决定批准逮捕张某某。

  案例二: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绿保慧农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绿保慧农农资店经营的由广东大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烯酰•锰锌农药(登记证号:PD20141990)。经调查,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2018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3日,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经营的劣质农药产品:烯酰•锰锌农药库存5包,售价20元/包,货值合计人民币100元,没有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劣质农药产品:烯酰•锰锌农药库存5包;二、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三:阳江市阳东区宝达五金制品厂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查明,阳江市阳东区宝达五金制品厂从2021年6月开始生产带“EVCRIVERH”标志刀具,共生产加工“7件套刀具”832套,对外销售价格16.7元/套;“6件套刀具”(ER-0278)59套,对外销售价格13.5元/套;半成品刀具(8寸)472把,价格1元/把。总货值是15162.9元。至2021年8月17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刀具均没售出。“EVCRIERH”商标标识是阳江市厨神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第47781315号)。当事人在刀具产品上使用的“EVCRIVERH”标志与阳江市厨神工贸有限公司的“EVCRIERH”注册商标的字母、图形标识排列及其显著特征整体相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对产品的混淆,侵犯了阳江市厨神工贸有限公司的EVCRIERH”商标专用权。

  处理结果:阳江市阳东区宝达五金制品厂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标示有“EVCRIVERH”标志的侵权商品:“7件套刀具”832套、“6件套刀具”(ER-0278)59套、半成品刀具(8寸)472把;二、罚款10000元。

  案例四:阳江市阳东区金富利五金刀具厂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剪刀案

  2020年12月16日,阳江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o:YDCY202016),判定阳江市阳东区金富利五金刀具厂生产的民用剪刀(9180剪刀)不合格(“刃口硬度”项目不符合QB/T1966-1994标准)。经查,2020年10月份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剪刀5009把,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剪刀销售单价为1.8元/把,总货值为9016.2元,获得利润为1000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剪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剪刀,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135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