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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23MB2D29351Y/2023-00149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 成文日期: 2023-12-26
名称: 阳江市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公布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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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公布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26  浏览次数:-

  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优势,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服务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根据省、市局工作部署,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开展县域农村市场打击侵权假冒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一批典型食品案例公布如下:

  一、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某火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阳东区某火锅店的厨房操作区有使用食品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已开封使用的2包“中奥食用小苏打”、1罐“鸡鲜粉调味料”和1罐“家乐香鸡鲜粉调味料”在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且没有过期标识。另外发现1瓶“康味佳孜然粉香辛调味料”,1瓶“绿环黑胡椒粉”和1罐花生油预包装包装上无标示生产日期。当事人亦未查验上述物品供货者的资质和未做好食品进货台账记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阳东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1)“中奥食用小苏打”(生产日期:20220325,保质期:12个月)1包;(2)“中奥食用小苏打”(生产日期:20220408,保质期:12个月)1包;(3)“鸡鲜粉调味料”1罐;(4)“家乐香鸡鲜粉调味料”1罐;2、罚款50000元。

  针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阳东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1)“康味佳孜然粉香辛调味料”1瓶;(2)“绿环黑胡椒粉”1瓶;(3)“花生油”1罐;2、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阳东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二、阳江市阳东合山镇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阳江市阳东某食品店的货架上摆放待售的六种食品都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2023年5月16日购进“菲尔仕厚切纯蛋糕”等食品6件(共210包)。至被检查时止,在保质期内已销售“菲尔仕厚切纯蛋糕”等食品174包,超过保质期尚未销售的食品36包,货值共计7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51000元。

  三、阳江市阳东区雅韶镇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11月15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人员到阳江市阳东区雅韶镇和兴肉菜超市抽取了待售的嫩豆角(豇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嫩豆角(豇豆),经检验该批次嫩豆角(豇豆)氧乐果项目不合格。2022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检验同批次的嫩豆角(豇豆)存货。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阳东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6元;并处罚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