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阳东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23707598624R/2024-00026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阳东区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24-05-09
名称: 依法行使好要求提供资料权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1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依法行使好要求提供资料权

发布日期:2024-06-11  浏览次数:-

  要求提供资料权是审计机关最基本的权力,是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前提条件。在十九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同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规定,已经制定的要坚决废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业务和管理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修订后的审计法调整了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增加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及时性负责的要求,赋予了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对资料分析情况进行核实的义务。然而,从过去几年审计实践看,个别被审计单位仍然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提供审计资料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行使要求提供资料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准确理解要求提供资料权的法律规定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从要求提供资料的内容看,既包括财务、会计资料,也包括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如有关内部管理制度、会议纪要、合同和审批文件、工作计划、总结和台账,内部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书等;从要求提供资料的形式看,既包括纸质资料,也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从要求提供资料的时间看,既包括审计项目实施期间,也包括在审计机关的日常工作中。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时,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权力运行监督,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不能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积极开展审计职责权限的普法宣传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多措并举做好审计法律法规制度的普法宣传,增强被审计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提供审计资料的意识。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审计进点会、审计取证过程中的交流沟通、审计意见交换会等机会,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特别是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普法宣传,原原本本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被审计单位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的指示精神,以及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审计机关职责权限的规定,强调审计工作的严肃性。日常工作中,审计机关也可以通过送“法”上门、结对共建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使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配合审计工作。

  严格履行对已获取审计资料的保密义务

  保守秘密是审计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也是审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

  审计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五十七条规定,审计人员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认真落实保密措施,能够确保审计资料的安全,有助于消除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全面提供资料的顾虑。

  一是在获取审计资料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交接,认真清点、核对,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资料交接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是在保管、使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时,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包括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内的全部审计资料的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存和保密等措施,严格履行资料借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对涉密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一些保密级别较高的单位,还可以探索采取单独签订保密承诺书、专人专机处理资料等保密措施,进一步消除被审计单位的顾虑。

  三是审计结束前,审计组要按规定收回抽调人员、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及处理的电子数据。对应当归还被审计单位的资料,要如数归还并做好交接;不需归还的审计资料,要按规定完整保存。需要销毁的资料,应当经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现场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并编制审计资料销毁清单。

  依法处理不按规定提供资料的行为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在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资料清单及后续衔接过程中,要明确合理的反馈时限并及时保留必要的沟通记录,确保可供追溯;对因灭失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审计资料的,要及时记录备案,有必要的还可以请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说明,确保有据可查。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意设置障碍,或者无故拖延推诿甚至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恶劣影响的,审计组应当依法取证,并在审计现场严肃指出,要求纠正;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有关情况,依法下达审计处罚决定,或者移送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处理,确保违法必究。

  

转载自中国审计报(2024年5月9日发布,作者系审计署法规司孔庆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