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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东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23007287905M/2023-00171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东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9-06
名称: 【以案说法】私自焚烧处理塑料等固体废物?使不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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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私自焚烧处理塑料等固体废物?使不得!

发布日期:2023-09-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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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云东海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云东海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厂区内有轻微烧焦气味,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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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废品回收,现场设有焚烧炉1台,以及塑料泡沫板熔融冷却后的产品一批。回收站负责人表示,近期回收了大量泡沫,体积较大,堆放和运输都很不方便,于是想到通过焚烧加热使泡沫体积减小。

云东海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批评和教育,该公司深刻认识到了焚烧、熔融泡沫塑料的危害性,承诺今后会将合法合规回收废品,不再随意二次处理回收的物品,造成废气影响周边环境。经复查,该废品回收站已将焚烧炉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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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

(一)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四)未按相关规定填埋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五)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国家规定豁免管理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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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