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开展阳江市阳东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31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1723707598616Y/2023-00110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阳江市阳东区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名称: | 关于开展阳江市阳东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1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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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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