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阳东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东财行[2014]25号)、《关于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东财行[2016]21号)、《区直机关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东财行[2018]42号),为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出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指局机关(含下属中心,下同)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东城镇)以外地区出差期间(包括调研、检查、会议、培训、下乡等)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建立国内公务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 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五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东城镇)以外地区出差期间(包括调研、检查、会议、培训、下乡等)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严格按照《阳东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东财行[2014]25号)、《关于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东财行[2016]21号)、《区直机关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东财行[2018]42号)文件规定执行(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住宿费。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但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误餐费。常驻地在阳东区东城镇内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含早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由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每餐可领取误餐补助费40元(上限标准)。驻阳东区外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按所在地规定执行。
3、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如出差半天的,标准为每人50元/半天。
4、阳江市内公务交通费。 工作人员因公到阳东区(除东城镇)、江城区、高新区、海陵区、阳春市、阳西县从事公务活动(包括调研、检查、会议、培训、下乡等)期间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制,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该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事后报销的原则。公务活动开展前必须提前办理出差审批手续,未履行差旅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应当详细、清晰填写出差审批单,相关出差任务、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交通工具、同行人员等,严禁出现“因公出差”等模糊事由。出差审批实行分级审批:
1、股级以下人员外出公务活动,连续出差时间不超过一天的,由股室负责人出具意见后经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天的还须主要领导批示。
2、分管领导个人出差的,由主要领导审批; 如股室人员陪同出差的,由所属股室负责人出具属实意见后经主要领导审批。
3、主要领导个人出差的,由办公室出具属实意见;如股室人员陪同出差的,由所属股室负责人出具属实意见。
第八条 出差审批单一式两联,一份由局办公室存档登记,一份由出差人保管,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作为报销差旅费依据和相关原始凭证一起贴在报销单上报批。
第九条 因公务紧急,未能及时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必须电话请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出差归来后要补办手续并在出差单上附注补办原因。
第十条 出差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说明原因,出差返回后,在出差审批单上如实填写出差日期,并由审批人确认。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提供出差审批单、车船票、住宿及其它相关凭证,如因外单位来文进行差旅活动的,还需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单位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三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接待外单位工作人员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事项本规定未提及或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相符的,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