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财务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资金收支管理、实物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财务执行情况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部门预算中区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局自己使用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分配下拨各镇、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
2、上级和有关部门拨入的资金,包括市局以及其他部门拨入的资金。
3、资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其中由区财政直接支付的款项,执行“直接支付”制度。
第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审批资金开支。
(一)资金开支原则
1、实行“一支笔”审批原则,一切开支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
2、建立严格的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对于每项开支都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方可开支:
(1)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开支结算款,在收集齐全相关票据和完善相关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直接支付;
(2)单位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及重大项目实施需要支出的资金安排使用,须按照本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执行。
4、实行政府采购原则。需经政府采购的项目开支,须严格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政府采购工作法律法规执行。
(二)支出管理要求、审批权限
1、建立严格的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对于每项开支都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财务人员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询问和拒绝受理,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局长报告。
2、报销经费开支,必须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分管副局长、分管财会副局长和局长签字,其中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签字。对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项目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以及反映决策过程完整的书面记录等有关资料也应作为原始凭证管理。
3、财务人员收到各类报销单据及领款凭证,经必要的审批流程后,应予以支付。若因资金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支付时,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款项支付后,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银行付讫”或“附件”章。
4、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健全现金、存款内部控制制度,坚持通过银行账户转帐或公务卡结算,尽量减少使用现金。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1、本单位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登记入帐,并设立固定资产卡片,主要反映固定资产的原值、型号、规格、开始使用日期、附属设备以及使用部门等。
2、固定资产每年由局办公室定期盘点,凡是盘亏、盘盈丢失和毁损的,要迅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财务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对财务实施监督管理,局长对财务管理负总责;
2、全体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财务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廉洁奉公。对弄虚作假,贪赃枉法等一切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
3、财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本财务管理规定的坚决不予报帐。由于财务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其他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或财政等有关部门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