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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阳江市阳东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文章来源: 阳江市阳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发布时间: 2022-01-13 11:41    浏览次数: -

  2021年12月,我区出台了《关于印发阳江市阳东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21〕11号、东府规〔2021〕4号)。现就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依据

  (一)《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粤发〔2021〕10号)

  (二)《阳江银保监分局 阳江市财政局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 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 阳江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银保监发〔2021〕7号)

  二、实施方案制定的目的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为发挥金融助推我区乡村振兴作用,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过渡期内,力争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余额每年持续增长,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及边缘易致贫户都能按需求便捷获得贷款,享受到现代化金融服务。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我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将原成立的阳江市阳东区精准扶贫“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阳江市阳东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三)主要任务。

  1.积极开展信贷业务。

  2.引导脱贫人口融入产业发展。

  3.创新信贷服务模式。

  4.推动银行基层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

  (四)扶持专项资金。区政府将原设立的精准扶贫“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资金统筹资金余额转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专项资金,资金原来源于各级扶贫专项资金,存放在合作银行,将原设立扶贫贷款资金专户更改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资金专户,继续纳入专户管理。

  (五)贷款对象、条件、用途和方式。

  1.贷款对象。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对象是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中有劳动能力户,且每户只可由家庭主要成员申请贷款,其他成员不得重复申请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2.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3.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贷款对象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购买小型农机具,以及参与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等增收创收项目。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4.贷款方式。对经评定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发放,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六)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办理程序、还款方式、保费计算及补助。

  1.贷款额度。合作银行根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帮扶对象的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精准脱贫人口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扶持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2.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期限,一般为3年期(含)以内。贷款人提出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3.贷款利率。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4.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

  (2)受理和调查。

  (3)审核。

  (4)放贷。

  (5)贷款贴息。

  5.还款方式。在贷款期限内,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可采取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等还款方式。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须提前十五天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贷款的风险控制与补偿。

  1.风险控制。合作银行应合理确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在此基础上,严把风险底线。

  2.风险分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作贷款实行政府、银行双方合作,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风险补偿基金池合作年度累计最高赔偿限额

  3.逾期赔付。当贷款逾期90天(含90天)后,合同贷款损失额的80%由政府承担(含相应利息,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下同);合同贷款损失额的20%由银行承担。当政府的赔付金额超过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风险补偿基金池合作年度累计最高赔偿限额后,发生的贷款损失由银行独自承担,贷款利息损失也由银行全额承担。

  4.逾期追偿。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本金,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分别将《贷款催收通知书》抄送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作银行;贷款本金逾期90天(含90天)后,借款人仍然未能偿还的,政府和合作银行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

  5.追偿分配。先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追偿未果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银行联合负责向借款人追偿。涉及诉讼事项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合作银行代为追偿债权事项。追偿成功后,双方按各自承担贷款本金损失比例进行分配。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

  2.抓好贯彻落实。要广泛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培训,认真做好贷款统计监测和分析调度工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会商和监测通报制度,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及时评估政策效果,及时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强化考核评价。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畴,列入监管评级评价的重要参考。

  4.大力宣传引导。各镇各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提升干部群众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的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

  (九)其他有关事项。

  1.每月10日前,由合作银行提供资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银行双方对上月末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进行核对;对已发放的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双方要积极行使对借款人的监督权,并互相通报最新信息。

  2.合作银行要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工作,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优质贷款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3.本方案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本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方案有效期过后,由政府、银行双方共同总结评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贷款业务运作情况,并协商后续事项。原《阳江市阳东区精准扶贫“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函〔2017〕8号)以及《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保留东府办函〔2017〕8号文件的通知》(东府办函〔202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