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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江市阳东区解决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    发布时间: 2022-08-17 11:27    浏览次数: -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多年来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企业发展,妥善解决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盘活存量产业空间、促进土地利用结构合理优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有力土地要素保障。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进一步提升园区土地利用质量效益,推动园区土地高质量发展,2019年4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若干意见》,加强园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盘活利用园区低效建设用地。为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2021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大力盘活存量工业用地,鼓励各地采取统一收储后出让、引导企业协议转让、“三旧”改造等多种方式整理工业用地。为继续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全面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三旧”改造市场化运作机制,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2019年8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创新审查报批机制,支持降低用地成本,总结规范改造模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完善土地收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牵头草拟了《阳江市阳东区解决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镇政府、区直有关单位意见及相关专业人士意见,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阳江市阳东区解决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四部分。

  (一)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利用的指示精神,落实好国务院惠企纾困政策要求,落实区委九届一次全会精神,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妥善解决我区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二)第二部分是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范畴。明确了该实施方案的适用条件和不适用条件。

  对于企业(个人)与区、镇属开发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合同)、代征地协议(合同)或购地协议书(合同)或取得购地发票(收据),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且完成了土地征收手续的;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至今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等两类工业用地,适用该实施方案,应采取第三部分中对应处理办法进行妥善处置。

  同时明确了该实施方案的不适合条件。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符合现行城乡规划的;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未完成土地征收手续的,都暂不列入该实施方案处理范畴。

  (三)第三部分是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对适用该实施方案的不同情况分成三大类明确了处理办法。

  1.对于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通过“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地块。

  可通过实施“三旧”改造的方法,完善规划或用地手续后,通过划拨、公开出让或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

  2.已取得用地批文而尚未建设的地块,分为两种情形。

  对于区属或镇属开发公司与企业(个人)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合同)或代征地协议(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办理完善用地手续并理清相关经济纠纷后,区属或镇属开发公司与企业(个人)协商一致,退还当时支付的征地款及相关款项,并解除征地协议(合同)和借款协议(合同)。随后进行土地收储出让,收储费用拨付给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支付给企业(个人)。

  对于区属或镇属开发公司与企业(个人)签订了购地协议书(合同)或取得购地发票(收据),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办理完善用地手续并理清相关经济纠纷后,属或镇属开发公司与企业(个人)协商一致,退还原购地协议书(合同)或发票(合同)单价及相关款项。随后进行土地收储出让,收储费用拨付给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支付给企业(个人)。

  3.对于区属或镇属开发公司与企业(个人)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合同)或代征地协议(合同)或购地协议书(合同)或取得购地发票(收据),但未完成供地手续,已建有建(构)筑物的地块。

  办理完善用地手续并理清相关经济纠纷,办理完善报建手续,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地块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评估地上建(构)筑物价值作出行政处罚(为满足办不动产权需要,行政处罚只作罚款)。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与企业(个人)摇珠委托有资质评估公司对地上建(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退还当时支付的购地协议书(合同)或发票(合同)单价、地上建(构)筑物价款及相关款项后,解除征地协议(合同)和借款协议(合同)或购地协议(合同)和收回购地发票(收据),签订地上建(构)筑物回收合同。随后对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一并进行收储出让,收储费用拨付给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支付给企业(个人)。

  (四)第四部分是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对未列入该实施方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由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会同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按照“一案一议”方式,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报区政府研究审定。

  2.对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尚未建设的商住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该实施方案执行。

  3.明确了该实施方案有效期为方案印发之日起2年,在此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关内容为准。执行2年期满后,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续期。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