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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江市阳东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阳江市阳东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01-06 16:35    浏览次数: -

  一、背景

  《阳江市阳东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府〔2015〕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15年4月2日印发实施,对加强我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2018年国务院先后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省也相应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等文件,且省新修订的《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以下简称《省规定》)以及市新修订的《阳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阳府〔2020〕54号,以下简称《市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整体要求、制定程序、监督检查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原《办法》部分内容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核模式等,与国务院、省、市文件要求存在不一致。此外,国务院、省、市文件部分工作要求在原《办法》未有体现。因此有必要对原《办法》做出修订,按照国务院、省和市的新要求做出调整和补充,并结合我区管理实践,对有关监督管理制度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依据

  (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

  (六)《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2020年修订版);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

  (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粤府〔2020〕30号)第五条;

  (九)《阳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阳府〔2020〕54号)。

  (十)《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设的通知》(阳司函〔2022〕156号)。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对原《办法》作了较大调整和补充,共分10章72条,比原《办法》增加了第二章“基本规范”和第八章“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的内容,原第四章第二节和第三节予以合并修改,原第七章内容予以删除,修改为本办法第六十二条,共比原《办法》增加了4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优化了规范性文件监管的整体要求。

  根据《省规定》《市办法》,一是对《办法》第二条修改了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增加了第三条对制定主体清单的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分工与职责;三是增加第六条、第七条分别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推进和工作督察作原则要求。

  (二)规范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管理要求。

  一是增加了“基本规范”作为《办法》第二章内容,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畴的文件种类和情形;二是第十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规定》《市办法》对原则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作出新规定;三是根据《省规定》第十条和《市办法》第十一条,在《办法》第十一条增加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等事项;四是根据《省规定》第七章和《市办法》第八章,增加了“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作为《办法》第八章。

  (三)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送审、审核(审查)及其他制定程序和要求。

  一是立项,根据近年来有关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的实践经验,完善了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在第十九条增加了增加规范性文件立项的具体操作程序,严把规范性文件源头关;

  二是起草,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办发〔2019〕9号、粤府〔2020〕30号第五条,并参考粤府法〔2016〕75号等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对象作了进一步要求。同时根据《省规定》第十四条和《市办法》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形;第二十四条根据《省规定》第十四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和《市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并明确了区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征求意见载体;第二十六条设立了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的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机制;第二十八条设定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部门制定或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程序。

  三是审核(审查),1.第一节送审:第三十条进一步细化了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核(审查)的材料要求,增加了政策解读、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部门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纪要等材料,并要求起草说明要对重要条文和创新性内容的依据和合法性做着重说明;2.第二节审核(审查),根据《省规定》第四章和《市办法》第五章,对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查)时限以及程序予以统一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且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第三十八条对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的提出以及意见的处理作出规定,并规定涉及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的,可以明示法律风险,由送审机关讨论决定。

  四是编号、发布和有效期,第六章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机制。第四十七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与政策解读一并及时发布;第四十九条根据《省规定》第十二条和《市办法》第四十九条,将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修改为不超过3年,明确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四)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和评估清理制度。

  一是第七章第五十至五十五条分别对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政府备案、备案登记、审查以及处理等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是第八章,为新增内容,根据《省规定》第七章和《市办法》第八章,增加了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的规定,第五十六至第六十条分别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后评估要求、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以及清理后相关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延期实施的程序规定。

  (五)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监督和督察机制。

  一是第六十二一条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督察工作方式;二是根据《省规定》和《市办法》第六十二条,简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的机制;三是根据《省规定》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和《市办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增加了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方式和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查)职责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