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7年6月6日,我区印发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1号)。该《办法》施行以来,全区人民调解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对化解基层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周边县(区)相比,我区补贴标准较低且单一,难以真正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为充分调动我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需对《阳江市阳东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三)《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民生实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的通知》(粤司办〔2018〕182号)
(四)《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阳办发〔2014〕4号)
(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20〕57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明确补贴范围、对象。参照阳府〔2020〕57号的规定,不纳入本办法的补贴范围取消了“综治信访维稳案件”内容,其他与原办法一致。在补贴对象中明确了“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得领取相关补贴”的规定。
(二)明确补贴类别。结合我区实际及补贴标准的规定,明确了镇(街道)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委会、村(社区、渔)调委会成功调处各种纠纷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
(三)调解各类案件的补贴标准。参照阳江的新规定对补贴标准进行了修订,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签订《调解协议书》每宗补贴500元;村(社区、渔)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签订《调解协议书》每宗补贴400元;口头协议每宗补贴300元。
(四)补贴经费来源及管理。明确了同案涉及多个当事人或者跨地区等调解的按一宗案件补贴,在原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增加了“共同调解或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牵涉两个或多个当事人,拆分当事人受理归档的,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
(五)调解案件认定标准。规范了口头调解协议档案的管理,在原办法增加调解成功并达成口头协议的调解案件档案需具备的详细材料。
(六)“以案定补”评审机构。以第一条的补贴对象相对应,将原规定“评审结束后,及时将补贴发放到相应的调委会”修改为“评审结束后,及时将补贴发放到相应的人民调解员”。原规定“根据区评审小组核定的补贴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发放流程向相应的调解会发放”修改为“根据区评审小组核定的补贴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发放流程向相应的人民调解员发放”。原规定“对区域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件依照本办法“一、二、四”的规定进行初审,确保调解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调解人员真实”修改为“对区域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确保调解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调解人员真实”。
(七)“以案定补”补贴发放审批流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原“评审结束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在各调委会公示7天,期满后无异议,按最终核定补贴标准造表并通知相应的调委会领取补贴经费。将补贴签领表存档备查。”修改为“评审结束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在各调委会公示7天,期满后无异议,按最终核定补贴标准造表发放到相应的人民调解员,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并将调解员签领表报送区评审小组备查。”
(八)责任追究。完善相关表述。
四、对修订后变化内容的解读
修订后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变化的内容是:
(一)新《办法》第一条参照阳府〔2020〕57号的表述,将补贴范围“综治信访维稳案件”内容删除,在补贴对象增加“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得领取相关补贴”内容。
(二)新《办法》第二条补贴类别结合我区实际及补贴标准的规定,将原《办法》的表述改为“工作补贴以工作实绩、区域为依据,以案定补,镇(街道)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委会、村(社区、渔)调委会成功调处各种纠纷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
(三)原《办法》第三条补贴标准规定“镇、行业性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每宗补贴300元;村(居、渔)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纠纷,每宗补贴300元”。新《办法》第三条补贴标准改为:“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签订《调解协议书》每宗补贴500元;村(社区、渔)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签订《调解协议书》每宗补贴400元;口头协议每宗补贴300元。”
(四)新《办法》第四条补贴经费来源及管理增加“共同调解或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牵涉两个或多个当事人,拆分当事人受理归档的,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内容,因拆分案件是骗取补贴的方式之一,新的表述更能规范案件贴补经费管理。
(五)新《办法》第五条增加调解成功并达成口头协议的调解案件档案需具备的详细材料,新的表述进一步规范了口头调解协议档案的管理。
(六)新《办法》第六条以案定补评审机构工作职责参照阳府〔2020〕57号的表述,将原《办法》以案定补评审机构(二)具体工作职责“1.对区域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件依照本办法“一、二、四”的规定进行初审,确保调解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调解人员真实”的表述改为“1.对区域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确保调解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调解人员真实”。
(七)新《办法》第七条以案定补补贴发放审批流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原“评审结束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在各调委会公示7天,期满后无异议,按最终核定补贴标准造表并通知相应的调委会领取补贴经费。将补贴签领表存档备查。”的表述改为“评审结束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在各调委会公示7天,期满后无异议,按最终核定补贴标准造表发放到相应的人民调解员,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并将调解员签领表报送区评审小组备查。”
(八)新《办法》第八条责任追究参照阳府〔2020〕57号的表述,将原“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的表述改为“弄虚作假、编造卷宗,骗取补贴的”,“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的表述改为“违法调解或违反调解纪律”,新的表述更能概括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九)新《办法》第九条附则增加了本办法的有效期和对原《办法》进行废止的规定,继续保留解释部门以及“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