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及职能
1、区检察院设政工科、反贪污贿赂局(简称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简称反渎局)和14个副科级内设机构。
(一)政工科(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负责区检察院机关人事管理、劳资、计生工作;协助院领导抓好班子建设,协助本院党组搞好区检察院的队伍建设;负责区检察院机关党团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组织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职务、检察官等级提请任免手续;负责实施人事改革和主诉、主办检察官的管理;宣传先进事迹、表彰先进人物,组织开展文娱体育活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和实施区检察院干警政治理论教育、学历教育和业务岗位培训方案,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协助区检察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区检察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起草审核本院文稿、打印文件、处理检察信息、机要文电和秘书事务,编发内部刊物;联络人大代表,督办领导批办事项;负责检务公开、检察统计、档案管理、机要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负责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检察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侦查监督科(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负责对区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对区侦查机关(部门)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是否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结合办案,保护未成年犯罪者的合法权益,参与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公诉科(设科长1名、副科长2名)
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承办上级检察机关或其他机关依法移交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出席公诉案件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审查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反贪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负责全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受理区检察院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案件;承办上级检察院、区委、区人大交办的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协助异地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取证、追赃及缉捕案犯等工作。反贪局管理侦查科。
(五)侦查科(设科长1名、副科长2名)
负责依法立案侦查区检察院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私分国有资产和私分罚没款物等犯罪案件;承办上级检察院、区委、区人大交办的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反渎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负责全区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受理区检察院管辖的涉嫌渎职侵权案件;承办上级检察院和区委、区人大交办的案件。反渎局管理办案科。
(六)办案科(设科长1名、副科长2名)
负责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七)监所检察科(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负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及监管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立案侦查或参与办理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及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负责对被判缓刑和保外就医等五种人的跟踪考察;承办发生在刑罚执行场所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
(八)民事行政检察科(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负责对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并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
(九)举报控告申诉检察科(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受理和依法处理公民和单位的报案、控告和申诉;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依法受理、复查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承办刑事赔偿事项;组织开展举报宣传和文明接待活动;做好信访综合分析和信息反馈工作。
(十)职务犯罪预防科(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分析职务犯罪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协同有关系统和行业的职能部门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根据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十一)案件管理科(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负责受理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等机关移送的各类案件;及时向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等机关移送案件;针对临近法定期限的案件发出超期预警通知书;督促办案检察官严格遵守办案程序;监控案件的诉讼流程;保管随案赃款、证物;做好案件材料复印、开具法律文书、案卷装订等事务性工作。
(十二)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负责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制作、归档工作;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计划财务装备科(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负责编制和落实区检察院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负责本院经费的申请、核算、管理和装备物资的购置、管理;负责区检察院的行政后勤接待和基建房产工作;负责区检察院固定资产管理、登记、维修工作;负责本院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
(十四)监察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负责对区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按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的申诉;制定区检察院廉政建设制度,组织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和执法执纪大检查活动。
2. 区检察院直属行政单位
司法警察大队(副科级,设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副大
队长1名)
负责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押送和审讯、搜查警戒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负责传唤当事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负责县检察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及重大警务活动。
3.区检察院下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能
检察业务辅助中心(与本院计划财务装备科合并办公) 负责本院机关后勤检察业务辅助,机关后勤等工作。
(二)2015年人员构成情况。
区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56名,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政工科长1名(由院副职兼任或院副职干部专任);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2名;反贪局局长1名(由副检察长兼任);反渎局局长1名(由副检察长兼任);副科级科(室)领导职数20名(含政工科副科长1名,反贪局副局长2名,反渎局副局长2名,司法警察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正股级职数18名。
(三)2015年主要工作任务。
区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上级检察院和区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确定检察工作思路,部署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二)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检察院批准)进行侦查。
(三)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抗诉或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九)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建议和信息,制定本院关于检察工作的规定。
(十)负责区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同区党委管理和考核区检察院机关干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区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十一)负责区检察院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
(十二)承办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区委、区人大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2015年收入预算(决算)
2015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总收入1280.75万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1280.75万元。
三、2015年支出预算(决算)
2015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支出1280.75元,其中:预算拨款支出1280.75万元。
2015年支出预算(决算)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700万元,占100%,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8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32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1万元。
2、关于2O15年度阳江市阳东区预算单位部门决算的批复.pdf
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 0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