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药品违法行为,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一批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一、阳江市阳东区某医药商店未按包装标示的要求储存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阳江市阳东区某医药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铺货架上摆放待售的药品有:“安药”杏苏止咳糖浆2瓶和强力枇杷露4瓶,上述两种药品外包装标明贮藏条件均是“密封,置阴凉处保存(不超过20℃)”,现场室内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6℃,当事人未按贮藏条件存放上述药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广东某药房阳江市阳东某分店未按包装标示的要求储存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东某药房阳江市阳东某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储存药品的阴凉柜关闭了制冷系统,随机抽取阴凉柜内的1盒“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外包装标明贮藏条件为“遮光,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而阴凉柜内的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8.7℃。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案件提醒:温度作为影响药品稳定性与药效的因素之一,必须引起重视。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温度储存,可能对身体带来危害,不建议再服用。因此,我们提醒零售药店和药品相关的企业、机构一定要按照规定设置阴凉区、阴凉柜等,对需要冷藏的药品冷藏储存并按时检查,让消费者用得放心。
三、阳江市阳东区某药房未按规定做好药品拆零销售记录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市阳东区某药房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的药品拆零专柜有1瓶待售“众生丸”,现场拆开该瓶药品,瓶内尚有60丸,已拆零销售40丸。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已销售的40丸“众生丸”的拆零销售记录,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药品的药品拆零销售记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现责令当事人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件提醒:药品拆零过程中不能忽视药品安全问题,一是药品拆零后会破坏以瓶、复合膜袋、铝塑泡罩板等最小包装单元。但是,有些药品在储存方面是有特殊要求的,如需遮光、防氧化、冷藏、防潮等。二是拆零药品不可能完整注明药品信息,不利于患者用药安全,尤其是对老人、儿童这些特殊用药人群。三是会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和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