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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阳府〔2013〕109号)
文章来源: 阳东区国土资源分局    发布时间: 2017-03-09 11:40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开发

  利用的指导意见

  

  为盘活我市村(居)集体留用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规范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处置利用和收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和《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的处置利用和收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村(居)集体留用地的开发利用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加强村(居)集体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成为必然。历史上我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部分留用地低效利用,未能充分利用留用地开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加强村(居)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有利于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有利于防止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留用地处置利用收益的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和损害群众利益,有利于正确引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用地参与城市经济建设,减轻我市经济发展的用地压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

  按照“盘活资源、遵循规划、自愿选择、依法管理”的原则,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收益分配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经济合作联社)、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行选择。

  留用地开发利用的具体方案(包括开发利用方式、价格、期限、条件等),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布,开发利用方案及表决结果应报镇(街)主管机构备案。

  (一)由村(居)民委员会拟制的留用地开发利用的具体方案,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居)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的,应当经本村(居)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本村(居)户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

  (二)由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拟制的留用地开发利用的具体方案,须召开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民小组户的代表会议,方案应当经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级涉农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积极稳妥地引导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符合自身实际,符合广大群众意愿的方式开发利用好留用地。留用地开发利用主要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货币化处置

  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货币化处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2. 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协商收购。

  (二)自主开发

  集体经济组织选择自主开发的,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全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自主开发。自主进行商品房开发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将留用地申请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并将留用地使用权登记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注册成立的公司。

  (三)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以其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以招商或其他形式与合作方成立项目公司进行的留用地开发经营方式。

  (四)其他开发方式

  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

  四、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开发利用的程序和要求

  (一)留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镇(街道)级“三资”管理机构审核后委托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等方式进行,但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二)采用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储的方式开发留用地的,由双方共同商定收购价格的确定形式、收购价款的支付、土地交付时间和条件等具体事宜,收储方案由土地储备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三)合作开发留用地的合作方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镇(街道)要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招商意愿和表决通过的合作方案,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合理设置土地底价、收益分配、物业分配及管理等合作条件作为招、拍、挂条件公开向社会招商。用于房地产经营项目的,还须约定土地出让金的缴付方式和缴付期限(已缴付的除外)。其他税费由合作双方约定缴交。

  五、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开发利用的帮扶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开通绿色通道,不折不扣执行市政府对留用地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

  (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自主开发或合作开发留用地的,办理各项相关手续的收费标准按照《阳江市市区被征地农民集体留用地预留农民宅基地报建和办理房地产权证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阳府办复〔2009〕36号)办理。道路建设资金按现行标准的30%计收。其中,在2014年12月31日前申请转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出让金计收标准按《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规定》(阳府〔2012〕115号)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2015年1月1日起申请转为国有出让土地的,按申请时间的级别基准地价的20%计收。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在办理用地手续后要尽快开发利用,逾期不开发利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处置利用留用地的,属受让人或承租人缴交的税费按相关收费规定全额缴交。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在招、拍、挂之前应缴的测绘费、公告费、评估费及土地交易服务费等项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留用地开发利用收益,除合作开发外,全部归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各级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留。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利用好集体留用地

  (一)加强领导,设立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留用地建设与开发工作的推进、协调、督促;负责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的规划布局、指导招商引资。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1. 有留用地开发利用任务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提前介入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开发利用,对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招商引资、土地交易、自主开发、收益分配等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管、审批,强化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风险意识,及时指出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利用留用地存在的问题,把投资风险和群众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规划建设、农林、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留用地的审批管理、开发利用及收益分配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对留用地开发利用全程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村(居)民的利益。

  3. 监察、财政、农林部门要加强对留用地开发利用所得收益使用分配的审计、监管工作。每宗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收益及其使用分配应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审计内容,审计结果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民公布。

  (三)正确引导,用好收益

  有推进留用地开发利用任务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留用地开发利用收益的监管工作,在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基础上,指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合理分配留用地开发利用收益。

  1. 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利用留用地所得收益视同征地补偿款全额纳入集体经济组织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2. 开发利用留用地的收益应优先用于支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3. 开发利用留用地的收益可用于本集体范围内公益设施建设。

  4. 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用地开发利用收益解决本集体内部历史问题及征地遗留问题。

  5. 根据大多数村民意愿,合理分配留用地开发利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