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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东府告〔2024〕40号)
文章来源: 阳江市阳东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5-01-03 11:32    浏览次数: -


依据粤府土审(授)〔20242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征收那龙镇九三村福安、外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0397公顷,作为能源项目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能源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阳东区那龙镇九三村福安、外寨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那龙镇九三村福安、外寨经济合作社4.0397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阳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规定开展前期工作,最新区片综合地价已于2024312日重新公布,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无变化。那龙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2.7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48.28万元/公顷、林地28.2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2.7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5.08万元/顷)。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那龙镇九三村福安、外寨经济合作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4265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