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纪委、监察局,省直局以上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我省的民营经济,对于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我省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积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最近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是我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职能,进一步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为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树立纪检监察工作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

    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要“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民营经济是我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源泉,抓民营经济发展,就是抓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树立纪检监察工作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把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贯彻于纪检监察工作中。要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正确认识民营经济发展和富民强省的重要作用,看到民营企业家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本质和主流,尊重他们的劳动、创造和贡献,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更多地考虑为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服务。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分析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旗帜鲜明地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能,积极营造和维护有利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民营经济发展重大决策的实施,认真履行职能,积极营造和维护有利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认真开展执法监察,确保政令畅通。检查督促各级党政机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自觉服从大局,扫除思想障碍,坚决摒弃狭隘的地方和部门利益,把是否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商量工作的重要标尺,尽快调整那些按所有制不同给予不同待遇或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和规章,重点落实对民营企业的公平待遇,解决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创造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政策环境,保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

    切实转变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和行业作风建设,突出路决官僚主义问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创造勤政廉政、适应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的良好政务环境。检查督促各级党政机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不添乱,多设路标、不设障碍的要求,下大力气提高对民营经济的管理与服务水平。要把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作为评价政绩和行风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公开评议。

    积极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按规定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坚决制止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的各种达标评比活动。协调有关部门清理和规范对民营企业的各类收费。继续推广和完善现行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登记卡制度,以及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制度。

    进一步深化反腐败治本抓源头有关工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民营企业的办事程序和环节,为民营经济的创业和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把事关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容列入政务公开的范围,有关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广泛公布;出台与民营经济有关的政策和管理措施,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大力推行“窗口式”、“一站式”服务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开、方便、高效的办事平台。

    继续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律,依法经营。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机制,为民营企业的顺利成长创造优良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破坏、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维护政治纪律的高度,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行为,保证党或新政府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要重视查办破 坏、妨碍民营经济发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歧视、排斥打压民营企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要把党政机关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切实纳入监督范围。对行政“不作为”行为,要及时予以批评、纠正;对向民营企业“吃、拿、卡、要”等行为.要依纪严肃处理。要加强对政府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收受民营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礼金、红包等.对违反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向民营企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并指导和帮助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建立和规范民营企业投诉机制,保证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迅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