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东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邓忠明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它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辅相成,互为配套,使党的纪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认真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对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通过认真对两个《条例》的学习,深刻体会到: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对加强政法系统内部监督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对推进我县政法、综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三个"有利于"。
一、有利于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
我国现阶段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正处于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由于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客观上给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留下了可乘之机。而《党内监督条例》则着眼于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新体系,重在制度建设。在第三章用较大的篇幅,规定了党内监督制度的内容,构建了一个纵横交错的制约机制和监督网络。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事前防范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原则,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反腐倡廉新体系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此,作为执法机关的政法部门,要铲除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必须把《党内监督条例》融入政法系统的各项制度建设中,完善制度,从源头上堵住司法不公的发生。
司法不公主要表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执行难等问题,导致司法腐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肆无忌惮地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大搞司法腐败,走向毁灭。究其原因,其中之一是反映了当前司法制度、监督机制存在一些漏洞,对麦崇楷手中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监督,为其提供了可乘之机。从中也暴露了政法系统中的管理、监督等机制不完善、不到位,值得政法部门深思。结合我县政法部门的实际,当前必须积极探索,逐步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使全体党员、干部、干警特别是政法部门主要领导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其中要重点抓好各项监督机制的建设。
一是要强化党内监督制约机制。重点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凡是重大决策,如人事任免、重大案件、奖惩等都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领导成员间也要实行科学合理分工,不能将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集于一身,避免大权独揽,小权不放的不良现象。同时,要实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责任制,主要领导对其他成员要承担监督责任,其他成员对"班长"也要承担一定的监督责任。
二是要加大监督制约力度。大力推行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实行"阳光作业",把服务承诺、服务范围、执法依据、制度和程序、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等公诸于众,以公开促公正,开展公正文明执法活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开展案件评查,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解决一些政法干警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不公、不廉、不文明等突出问题。加大案件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的力度,进一步增强公正意识、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把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措施认真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
三是要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目标和措施,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实现用制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考核的目标。落实岗位责任制的报告、检查、考核、警诫、追究、奖惩制度,把责任制渗透到每个人、每个警种、每个环节。
四是要完善落实好人大评议、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和评议机制。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现有的包括述职、议案、提案、视察反映社情民意等有效监督和测评形式。
五是要强化群众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抓好举报电话、意见箱的设置,并组织群众团体,社会公民代表公开测评工作会议和向社会发放问卷调查等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社会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二、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法队伍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案例》是在97年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充实、完善,进行制度创新,使内容臻于完善,制度更加严密,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同时,《党纪处分条例》从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廉洁自律规定;贪污贿赂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等十个方面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确定了处分的具体制度。它的实施,对政法队伍更具有约束力,对克服我县当前政法队伍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起到很强的指导作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法队伍的建设。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是政法战线永恒的主题,近年来,各级政法部门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整顿活动,队伍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孙志刚事件的发生,反映了个别政法干警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给政法队伍建设敲响了警钟。针对当前我县政法队伍的现状,政法队伍的建设也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从如下几方面,进一步抓好政法队伍的建设。
一是大力加强队伍作风建设。要以《党纪处分条例》为指南,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
进一步规范政法干警行为。要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抓起,从最基本的方面、最基础的环节做起,集中整治队伍纪律作风。建立健全政法干警接待群众、执勤执法的行为规范,使队伍管理逐步走上正规化、法制化。
二是大力加强队伍竞争激励机制建设。进一步深化政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把住进口,守住楼梯,敞开出口"的要求,全面实行统一录取政法干警制度,严把进人关;大力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领导干部,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研究制定政法干警辞退办法,建立退出机制,坚决清理不适合做政法工作的人员,确保出口畅通。要严肃查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维护政法队伍整体形象。
三是大力加强队伍政治思想建设。要始终不渝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干警,继续深化"公正执法树形象"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增强"五种意识",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方式,围绕执法为民这个本质要求,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牢固树立中心意识,树立服务发展的思想,更加主动、全面、有效地为优化环境、促进我县发展服务。
四是大力加强队伍业务技能培训。要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执法资格培训、法制教育培训、岗前培训、晋职晋级培训等各项制度,逐步建立干警业务培训的长期机制。要以警衔(职务)晋升培训为主线,坚持"逢升必训、不训不升",把训练合格作为干警取得岗位资格、晋升资格的前提条件。要明确培训考成绩与年度考核及干部培养使用直接挂钩,全面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
三、有利于进一步确保维护社会稳定措施到位
《阳东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中规定:"……因严重官僚主义,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群众性闹事,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因领导失职,长期失察,导致发生恶性案件或重大事故……"等情形,将受到综治委一票否决,取消当地主要领导干部及分管领导干部当年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而《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问题而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情况,在党纪上给予了明确的处分界定。如在关于失职、渎职行为的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八条中规定的"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惩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百三十二条"……对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些都很好地从纪律的角度维护党的作风。加大查处违反《党纪处分条例》行为的力度,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从中加大了综合治理的力度,对被综治一票否决的单位主要领导,从取消晋职晋级、评先受奖的资格,提升到实行党纪处分。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促使党员干部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从中也调动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抓政法、综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党纪处分条例》的实施,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操作更规范,更有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当前,我县大局稳定,政通人和,经济持续增长。但是,个别地方治安状况较差、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治安防范管理不到位等这些都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这都是由于个别地区的领导对维稳认识不到位,工作不重视,措施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所至。是不作为的行为,也是失职,甚至是渎职。对此,我们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居其位要谋其政,在工作中要有所作为。农村稳定是"三农"问题之一。采取措施,维护农村稳定,是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要解决当前我县农村稳定问题,必须紧紧抓住《党纪处分条例》实施这一契机,推进各项维稳措施落到实处。
第一、落实责任。要强化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的维稳意识,增强抓好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把维稳当作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坚持及时通报,定期评议,强化督查制度,对失职、渎职者,严格责任查究。对不作为的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严肃纪律,从而增强各级党政领导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
第二、夯实综治基础。大力加强以基层党支部为核心的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健全"两会一队",明确职责,赋予职权,落实报酬,确保基层维稳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要探索和完善群防群治队伍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以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第三、加大重点整治力度。深入开展排查整治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对长期治安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和单位,由上一级领导跟踪检查督办,由所在地党政领导挂帅,组织力量,综合整治,限期改变治安混乱状况。实行严格责任制,凡在限期内完不成整治任务,改变不了治安混乱局面的,坚决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
第四、深化"安定工程"专项行动。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逐步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长效机制,做到责任主体明确,权力配置科学,奖励惩处严明,保障机制有力。要重点排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可能转化成治安、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种不安定因素。只要我们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党政领导干部在稳维工作中发挥主人翁的作用,以《党纪处分条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稳措施就能落到实处,农村就一定稳定。
总而言之,在政法工作中,只要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条例》,深刻领会其实质,掌握其要领,把它融汇到各项政法、综治工作中,执法将更加规范,维稳措施将更加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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