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须知
(一)申请条件。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救助。2016年我市城镇、农村低保标准分别是485元/人月、335元/人月。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实行差额救助,并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办理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财产状况证明、在校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申请(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主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发放低保金。
(四)办理地点和时间。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当地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