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罗X安非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7日,违法行为人罗X安在阳东区大沟镇那金村委会石学仔村自己鱼塘处猎捕疑似蛇类(活体)7条,经委托阳江市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证实,该猎捕的疑似蛇类(活体)7条是中国水蛇,属三有保护动物。
【调查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森林分局以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的名义,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水蛇7条;2、并处以价值1.5倍的罚款3150元。送达处罚决定书后,罗X安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上诉。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本案中违法行为人未依法取得狩猎证,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蛇,其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人类与动物本该和谐共处,请不要把自己当做主宰者罔顾声明,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野生动物,坚决抵制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