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5日,阳江市阳东区组织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东分局、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东城镇政府等到投诉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一)投诉人反映“此前曾反映阳东区东城镇金村一起违法占地至今14年多的问题”问题。 经核查,2007年2月5日,洪万来与东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代征土地协议书》,委托开发公司征用金村村委会西坑、芒凹山(土名)一带土地,面积约100750平方米。双方约定:开发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做好征地工作;洪万来负责支付征地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支付方式是先预支给开发公司,再由开发公司代为支付给被征地群众。 2007年4月2日洪万来、简世坤签订了《开发工业区协议》,并约定简世坤投入资金500万元,其中的205万元是简世坤以借款方式借给洪万来共同开发该用地,用地手续完善后一人一半。因洪万来未能按时偿还欠简世坤的 205万元借款,双方发生矛盾纠纷,不再投入资金征地。后洪万来又在该地块推土非法违章建设,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互相起诉对方。后因洪万来资金不到位而停止代征收,涉案土地实已代征出72750平方米,未代征出部分约28000平方米。 洪万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已支付农民土地补偿费的72750平方米土地的范围内进行平整,分别于2007年5月第一次推土,推土面积为3658平方米;2007年12月第二次推土,推土面积4032平方米;2009年7月第三次推土,推土面积18847.8平方米。2010年4月至5月期间,洪万来未经批准,在该地搭建平房、围墙等违章建筑。2011年至2012年期间,洪万来以发展农业生产为由,再次在该地块动工抢建简易养殖棚和临时农用房用于养殖兔子,总面积共1968平方米。 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二)投诉人反映“阳东区政府近日在公开整改问题表上(阳江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截止9月17日第二十一批),仍然没有回应如何通过法律处理洪万来违法建设的问题,虚假整改应付督察组”。 接到第二轮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来的关于洪万来违法占地案交办问题,阳江市阳东区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工作专班,专题研究,依法依规全力推进交办案件处理,本着尊重法律、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阳东区委区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属地东城镇,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积极面对,敢于碰硬,妥善处理,化解矛盾。2021年9月25日上午,阳东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到涉案土地现场研究处理处置工作,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东分局、东城镇等主要领导参加。按照阳东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阳江市阳东区政府分管领导要想方设法再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寻求解决办法,争取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9月25日上午,阳东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会同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东城镇等相关领导到涉案土地现场,与当事人洪万来进行沟通协商,当面化解矛盾。但当事人洪万来思想还是比较偏激,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核查,2021年8月31日,阳江市阳东区第一次收到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来的交办信访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4批序号50),2021年9月10日第二次收到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来的交办信访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15批序号113号),2021年9月23日第三次收到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来的交办信访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28批序号289)涉及洪万来违法占地案件。 1、立案拆除违章建筑情况 2008年10月9日,原阳江市阳东县国土资源局对西坑推土建设问题的两宗案件(第一次推土3658平方米、第二次推土4032平方米)进行立案调查。2008年10月16日,对洪万来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3658平方米和 4032平方米的行为,分别处以罚款3658元和4032平方米,并要求洪万来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2010年3月8日,原阳江市阳东县国土资源局对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西坑推土建设问题进行立案调查,2010年3月12日,对洪万来的擅自填土建设面积为18847.8平方米的行为,处以罚款18847元,并要求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土地现状。洪万来均履行了原阳江市阳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次行政处罚,并于2008年12月3日和2010年4月13日缴纳罚款,同时进行了相应的复绿工作。 2010年4月至5月期间,洪万来未经批准,在该地搭建平房、围墙等违章建筑。对于洪万来的违法行为,当时县建设局城监大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多次制止,但洪万来拒不停止违法建设。2010年6月,原阳江市阳东县建设局和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强行拆除了该违章建筑。 2011年至2012年期间,洪万来以发展农业生产为由,再次在该地块动工抢建简易养殖棚和临时农用房用于养殖兔子,总面积共1968平方米。原阳江市阳东县建设局,于2013年10月12日对洪万来发出《限期拆除简易设施通知书》(东建拆通字〔2013〕017号);于2013年10月22日向洪万来发出《阳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住建建政告字〔2013〕145号)和《阳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住建政听字〔2013〕145号)两份通知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洪万来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014年11月3日,原阳江市阳东县政府组织县国土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东城镇政府等单位190人组成联合执法伍对东城镇金村村委会西坑芒凹山地段洪万来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相关设施进行拆除。在执法过程中,洪万来情绪激动,手持煤气瓶进行抗法,被现场的执法人员及时制止。该次行动共拆除围墙约200米,彩瓦搭建简易的门卫室30平方米以及损毁大门口前的简易水泥路1000方米,由于洪万来强烈阻挠,未能完全拆除该地所有违章建筑。 2016年11月23日,原阳江市阳东区供电部门联合区综合执法、东城镇政府等部门对涉案土地的违章建筑进行停电。但洪万来强硬拒绝停电,并组织人员阻挠,现场气氛高度紧张,为防止发生人身意外,暂未能停电。2016年12月5日,阳东区供电部门联合区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对涉案土地的违章建筑实施了停电。 在阳江市阳东区相关部门多次执法拆除违章建筑期间,洪万来全家人非常偏激,每次手拿煤气瓶,欲点火自燃,或拿其它利器要自残,以死相逼,拆除工作难度非常大。洪万来本人认为该项目是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十多年来,全副身家投入到该项目上,如果政府强行拆除建筑,自己则血本无归,一死了之。鉴于此情况,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无法彻底实施。 2、全力做好涉案土地行政复议工作 涉案土地调查处理后,洪万来认为该地应属其所有。洪万来不服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阳东县201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2〕358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粤府行复〔2012〕330号)。洪万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请求撤销粤国土资(建)字〔2012〕358号批复和粤府行复〔2012〕330号行政复议决定。阳江市阳东区司法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司法诉讼和配合国家行政复议工作。具体开展司法诉讼和配合国家行政复议情况如下。 (1)2016年12月14日,组织人员参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代征土地纠纷的司法诉讼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洪万来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中法民二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 (2)2017年4月26日,组织人员参与洪万来向阳江市阳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 (3)2017年5月18日,组织人员主动配合参与国家对该案件的行政复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3、国务院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裁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问题情况 洪万来认为该地应属其所有,不服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阳东县201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2〕358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粤府行复〔2012〕330号),洪万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2017年9月20日,国务院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17〕980号),认为洪万来并非被征收土地的合法权利人,其与批准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复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洪万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作出驳回洪万来提出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的最终裁决。 2017年9月20日,国务院并向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意见书》(国复〔2017〕981号)。意见书指出:1.《代征土地协议书》具有明显的招商引资特点,当地政府对委托代征地行为起着间接的指导或影响作用。在《代征土地协议书》履行数年后,镇属企业又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协议,虽最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协议无效,但整个签约、履约及解约过程折射出的一系列问题,对当地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表率作用产生了不利评价。2.责成当地政府充分发挥职能及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坚持守信践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并督促当地政府做好案件善后相关工作。 (三)投诉人反映“只是强调每次执法的时候,该住户非常偏激,政府执法部门难以彻底拆除违章建筑”问题。 经核查: 1、涉案土地征地及供地情况 涉案土地所涉及的征地批文面积100750平方米,已征面积72750平方米,未征土地面积28000平方米。对已征收土地,2018年8月3日,原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阳东分局、原阳江市阳东区综合执法局、东城镇政府、公证处和评估公司等组成工作组对金村村委会西坑、芒凹山(土名)一带涉案土地附着物进行了清点、公证和评估。2018年2月8日,阳江市政府批准《阳江市阳东区龙胜路以西、大放鸡山以东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2018年4月11日,阳江市阳东区政府批准划拨50802平方米给原阳东区市政中心作为公共设施用地使用。2021年5月13日,阳江市阳东区政府批准划拨34081平方米土地给东城镇金村经济联合社作为集体留用地。已征的72750平方米涉案土地现已全部完成供地工作。 2、立案拆除违章建筑存在问题 (1)执行难问题。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阳江市阳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东城镇等部门多次执法拆除违章建筑时,洪万来全家人非常偏激,每次手拿煤气瓶,欲点火自燃,或拿其它利器要自残,以死相逼,拆除工作难度非常大。洪万来本人认为该项目是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十多年来,全副身家投入到该项目上,如果政府强行拆除建筑,自己则血本无归,一死了之。鉴于此情况,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无法彻底实施。 (2)涉及土地开发历史遗留问题。该项目是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由于洪万来案件国务院向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意见书》(国复〔2017〕981号)指出:1、《代征土地协议书》具有明显的招商引资特点,整个签约、履约及解约过程折射出的一系列问题,对当地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表率作用产生了不利评价。2、责成当地政府充分发挥职能及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坚持守信践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并督促当地政府做好案件善后相关工作。
| 阳江市阳东区高度重视交办案件处理工作,要求阳东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区直部门主要领导、东城镇党政主要领导要亲临一线,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化解土地矛盾,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加快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1、加大矛盾调处工作力度 (1)继续根据省、市和区法院的判决,采取退本付息依法回收土地的办法,与洪万来协商领取退本付息资金1168万元。 (2)继续与洪万来协商可以根据其项目需求申请用地,按照招商引资办法,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土地,解决企业用地问题。围绕该问题的解决思路,积极介入化解当事人矛盾,分别约谈案件当事人洪万来和简世坤两人,促请他们配合政府部门工作。同时,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主要领导、东城镇党政主要领导要与简世坤进行调解,做好思想疏导和政策解释工作。根据洪万来办厂的意愿,建议通过招拍挂的方式,竞得阳江市阳东区的工业园区内土地办厂。 2、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阳东区将组织相关部门、东城镇认真研究,加快推进,继续按照2019年4月15日阳江市阳东区区委书记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洪万来违法占地案件定性的决定,推进洪万来案件以土地开发遗留问题思路依法依规解决。同时,结合国务院于2017年9月20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17〕98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意见书》(国复〔2017〕981号)意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依法依规推进涉案土地处理。涉案土地已全部完成供地工作,阳江市阳东区划拨给东城镇金村经济联合社34081平方米集体留用地将严格按照阳江市集体留用地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阳江市阳东区将继续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二)加大力度调解双方矛盾。继续加大力度做好洪万来与简世坤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大调解力度,想方设法,依法依规解决洪万来和简世坤之间的内部纠纷。 (三)做好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关注媒体等舆论动态,积极回应媒体及社会舆论关注,并做好维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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