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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江市阳东区城镇规划区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未约定规划条件的处理意见》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    发布时间: 2021-04-13 10:33    浏览次数: -

  相关文件链接: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阳东区城镇规划区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未约定规划条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现将《阳江市阳东区城镇规划区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未约定规划条件的处理意见》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该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阳东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取得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但因历史原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资料、土地使用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证明材料)未约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调整容积率和土地用途变更,依规定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不包含私人自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处理原则  

  1、“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便民利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符合现行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的原则。

  (三)处理办法

  1、“基准容积率”认定

  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未约定容积率的,以2.0作为“基准容积率”。“三旧”改造项目基准容积率按照三旧政策执行。关于容积率的定义及计算方法,以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为准。

  2、规划条件设定

  ①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控规已覆盖,现行控规容积率≤2.0的,规划条件按照现行控规的规定执行。

  ②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控规已覆盖,现行控规容积率上限>2.0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容积率可按≤2.0执行,也可在现行控规范围内申请确定容积率,其他规划条件指标均按照现行控规的规定执行。

  3、补缴土地价款

  历史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调整后大于2.0的,超2.0部分需对土地价值进行市场评估,建设单位应按评估结果补缴土地价款。

  应补缴土地价款的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8〕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的测算工作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土地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选定。应补交土地差价以评估机构依法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作为决策参考,依法定程序确定。

   (四)有效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本意见在执行中与上级有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阳东县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东府〔2010〕16号)和《阳东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东府〔2012〕1号)同时废止。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