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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阳东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阳江市阳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 2024-04-24 17:10    浏览次数: -

区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阳东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阳江市阳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东部规〔2024〕2号。

  


阳江市阳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科学、公开和公正,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阳东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区科技计划,通过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支持范围

  第四条 区工信局是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事务进行管理。

  区工信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据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我区科技型企业在先进制造技术、清洁能源、智能装备、新材料、绿色环保、节能降碳等方面开展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成熟高新技术及创新成果在我区转化及应用,促进我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推动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加强科技金融与实体经济结合,不断强化优势,补齐短板,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乡村振兴科技专项。围绕稳定粮食生产,保障“菜篮子”产品生产和有效供给,促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加强农林渔业及食品行业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促进农林渔业种质创新、绿色高效养殖技术、高效安全种植技术、高质高效种养结合技术、食品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绿色低碳农业、生物智造及应用等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科技供给,以科技促进我区“三农”发展。

  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科技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范围和类别每年可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进行调整。

  第三章 组织实施方式

  第六条 区工信局根据全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省、市的要求,制定年度《阳江市阳东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单位,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符合当年《阳江市阳东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八条 承担项目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原则上最多申报2项项目,大型企业、高校和医院等符合条件的项目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九条 区工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可进入项目评审。

  第十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评审的基本程序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汇总审核-局务会审定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立项。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专家评审(评估)可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现场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结合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 参与项目评审(评估)以及相关咨询的专家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十二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由区工信局下达立项通知。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形成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方案含项目名称、立项金额、资金支持方式、项目研究内容、项目绩效目标等指标。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立项通知1个月内要与区工信局签订《阳江市阳东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区工信局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项目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

  (一)调整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指标、更改内容、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工信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等调整申请报告。区工信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申请单位。

  (二)重要事件报告。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时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工信局及时报告。

  (三)验收报告。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工信局提交所要求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区工信局可停止其项目实施,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

  第十八条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由区工信局组织评估,确定是否收缴尚未使用完毕的项目财政经费,尚未使用的项目财政经费按原渠道返回;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收缴尚未使用的项目财政经费,区工信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两年内不再受理负责人申报项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工信局应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较多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风险预警和防控。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建立科技项目管理、经费使用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为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自评,做出客观的自我评价。

  第二十二条 区工信局组织专家,形成项目验收专家组。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5人。专家组的专家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公正、公平、负责任地作出客观的验收意见。专家组对验收意见负责,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三条区工信局根据项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结题”、“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

  “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任务完成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是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或补充材料,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结题”: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区工信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负责人进行通报,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能再承担项目。

  第六章 责任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在网络平台公开如下内容:

  (一)区科技计划管理有关办法、规定;

  (二)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等;

  (三)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与审批结果,包括申报人、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等;

  (四)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情况、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中介机构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区工信局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受托的各项咨询服务业务;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工作公正、科学、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地向区工信局反映在执行项目管理或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四)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项目管理需求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自觉接受区工信局的监督;

  (五)严格保守服务对象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技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评审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在评审期间,未经允许,评审专家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管理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应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实行回避;

  (二)与评审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等人员不宜被选择为评审专家。

  第二十八条 区工信局应制定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