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阳江市阳东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阳江市阳东区龙日路3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阳江市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江市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江市阳东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群众提供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开展医疗宣传教育服务指导工作;负责本级基本医疗保障的经办业务,接受上级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指导。协助做好医疗保障基金财务会计核算管理,编制、执行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协助做好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和结算,本地、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工作。承担本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日常维护、数据管理、统计分析和结果运用等工作。协助做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经办结算管理工作;协助拟定医药价格及医保相关医药管理服务的标准规范,医保支付标准谈判等工作。承担本单位内控管理、风险防范等工作。承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不独立设置党支部,党员统一纳入中共阳江市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支部委员会管理,在中共阳江市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好各项工作,促进本单位的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员所在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举办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事项报阳江市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审定,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对事业单位的章程草案进行审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对事业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和重要财务事项等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和管理;为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保障;督促事业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阳江市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领导执行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研究讨论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二)研究经办环节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医药机构定点评估准入。
(四)研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服务、考核以及医保结算工作。
(五)研究需上报举办单位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负责人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依据相关程序选拔任用。行政负责人负责事业单位全面工作,完成举办单位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不设内设机构。
(二)本单位机构设置及编制和人员的使用均经区委编委或区委编办同意后实施。
(三)本单位议事规则,先由本单位履行职责及内部事务后,报举办单位党组审核、审批。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协助和配合本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陈述、申辩权,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将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项工作所需的资料,不弄虚作假,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电话来电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业务运行由举办单位统筹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和省、市各项医保经办规程,建立健全制度,细化职责分工,抓好督查落实,保障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落实。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由举办单位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由主管部门集中管理;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绩效由主管部门统一编报和考核。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范围的原则应当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牵头验收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按照规定时限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本单位章程;
(二)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9月13日经举办单位阳江市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阳江市阳东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9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