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阳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阳江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精神,降低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成本,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费执行时间
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国家、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二、阶段性降费执行标准
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1个百分点,即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5%下调至4%,个人缴费费率2%及生育保险费率1%不作调整。
三、阶段性降费实施对象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在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间,职工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待遇水平等保持不变。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引,确保及时将阶段性降费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
(三)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监测阶段性降费政策对职工医保基金的影响,保障基金的可持续运行,在政策执行期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
(四)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反映。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阳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