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工作规程,确保我区“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阳江市“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决定对2013年5月31日发布实施的《阳东县“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阳江市阳东区“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7日
阳江市阳东区“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三旧”改造扶持政策,指导和鼓励我区“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即: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下列用地:
(一)“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用作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五)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六)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
第三条 为鼓励支持“三旧”改造项目实施,“三旧”改造用地的补容基准容积率按规定基准容积率给予适当放宽,即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对于旧厂房改造(指“退二进三”改造)情况: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容积率为2.2,超2.2部分应补交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的,容积率为2.4,超2.4部分应补交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0.5万平方米~1.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的,容积率为2.6,超2.6部分应补交土地价差;0.5万平方米(含0.5万平方米)以下的,容积率为2.8,超2.8部分应补交土地价差。
(二)对于旧城镇、旧村庄改造情况:总用地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容积率为2.7,超2.7部分应补交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的,容积率为2.9,超2.9部分应补交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容积率为3.1,超3.1部分应补交土地价差。
(三)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须补交地价差款。
第四条 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统一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最低收费标准的40%缴交;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60%缴交;
(三)不可减免的税费按规定缴交。
(四)建立健全‘三旧’改造项目退出机制,对未按照改造方案和供地文书确定的开竣工时间、土地用途、开发强度等实施改造的,取消‘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等规定实施处罚;对拆除重建或者新建部分构成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理;对以“三旧”改造为名骗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一经查实,严肃依法处理。
第五条 政府收购储备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不再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阳东县“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3〕9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