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阳东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7-28 16:25    浏览次数: -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九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阳江市阳东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人民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列入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在阳东区城区范围内(东至那金四路、七路,西至与江城区交界,南至那龙河,北至与江城区交界)(详细见附图)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阳东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机构,负责阳东区房屋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征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报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征收机构开具缴费通知。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照缴费通知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及时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

  (三)在办理联合验收前,征收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按照办理施工许可前首次缴费时适用的政策再次核算应缴金额,办理多退少补。

  第七条  补缴与退还

  (一)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应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征收政策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1.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2.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二)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可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已缴交的配套费:

  1.建设项目符合缴交时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

  2.建设项目因有合法合规的事由出现而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且符合退还规定的。

  第八条  减免管理

  (一)减免范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改户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2.《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的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配套费。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

  3.《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明确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明确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规定的,全国城镇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7.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二)减免程序

  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请减免,并提供项目立项或计划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应先进行催告,告之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力,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行政决定,同时可根据相关规定记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征收机构应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