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阳江市阳东区实施〈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阳江市阳东区实施《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培育战略性产业集群,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阳江市商务局关于制定出台〈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函》(阳商务项函〔2022〕15号)和《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阳府办〔202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阳江市阳东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合金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绿色能源、新型建材、五金刀剪、生物医药、智能家电、食品加工、轻工纺织、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激光增材等产业的工业企业,以及招商引资相关的行业协会、机构和企业。
第三条 项目动工奖励、项目竣工奖励、项目达产奖励、企业增长奖励、支持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要素补贴支持、高管人才奖励、支持招商中介服务、重大项目一企一策扶持共十项奖励分别按照《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除项目动工奖励、项目竣工奖励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之外,其他奖补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第四条 厂房租赁支持。新落户企业租赁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含托管区)园区运营平台投资经营标准厂房的,可享受前三年租金按照市场价格减半收取。(阳东万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负责)
租赁条件:
1、商事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阳江市阳东区范围内,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合法投资经营的企业。
2、必须是规模以上企业。
3、企业须投产一周年后达产。
4、企业租赁厂房后不得转租。
第五条 资金来源。本细则奖励和扶持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本细则中厂房租赁、要素补贴资金由区财政负责,其他资金按市要求的属地原则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实施细则按市规定的执行。(区财政局牵头负责)
第六条 申报办法。由符合条件的落户企业向牵头部门进行申报,相关部门配合,具体实施细则按市、区规定的执行。
要素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承诺函。
2、资金申请表。
3、提供经统计部门认可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报表。
4、由企业提供用水、用电、用气的发票复印件。
5、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要素补贴支持申报及评审程序。
1、企业项目在申请相关奖项时,根据文件有关要求,自行编制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到负责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发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统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复核和现场核查,并召开评审会议,确定项目是否符合条件,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通过后提交区财政局。
2、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的批复及有关材料,将奖补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八条 其他
(一)本细则所指的新落户企业是指细则施行后从阳江市外引进且正式签约落户阳东的企业。
(二)项目须签订并履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接受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细则中有关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计算不包含土地购置费用。
(五)获得支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自行承担。
(六)本办法支持的企业进入与退出机制应该严格遵守与地方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不得违反投资协议的约定。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的产业范围,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我市、区的产业布局,报区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修订。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阳江市阳东区实施〈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细则》(东府(2022)9号)废止。
之前我区已出台相关文件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