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阳东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阳江市阳东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人民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在阳东区城市规划区(含东城镇、北惯镇、合山镇、雅韶镇、红丰镇)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是阳东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阳东区房地产开发及公建项目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基建投资额的4%进行征收。
第六条 计算方法
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4%。
其中:1.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2.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参考《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阳江市财政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阳自然资〔2024〕609号),详见下表。
第七条 征收程序
(一)规划许可阶段的项目,由区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批准建设的建设规模信息(含层数、建筑占地、建筑面积和建筑功能等)计征配套费,并出具“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足额缴纳配套费。
(二)规划条件核实阶段的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建设规模信息(含层数、建筑占地、建筑面积和建筑功能等),按规划许可阶段适用的征收标准,复核应缴配套费进行多退少补。
第八条 补缴与退还
(一)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应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征收政策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1.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2.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3.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定可补缴的。
(二)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可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已缴交的配套费:
1.建设项目符合缴交时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
2.建设项目因故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
3.在规划条件核实阶段经复核可退还的;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定可退还的。
第九条 减免管理
(一)减免范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改户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2.《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的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配套费。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
3.《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明确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明确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规定的,全国城镇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7.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二)减免程序。
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请减免,并提供项目立项或计划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记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原《阳江市阳东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东府规〔2022〕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东府规〔202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