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东分局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文章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0-12-23 17:08    浏览次数: -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

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公开

1

行政

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受理环节:受理情况公示、报告文件全本

2.拟决定环节:拟审查环评文件基本情况公示

3.决定环节:环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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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

许可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1.企业或单位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批结果

2.企业或单位拆除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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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

管理

行政奖励

1.奖励办法

2.奖励公告

3.奖励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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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

管理

行政确认

1.运行环节:受理、确认、送达、事后监管

2.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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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

管理

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1.运行环节:受理、审理、裁决或调解、执行

2.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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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

管理

行政检查

1.运行环节:制定方案、实施检查、事后监管

2.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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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行政职责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1.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情况

2.重大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要求情况

3.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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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行政职责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按要求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限,受理投诉、举报途径,督察反馈问题,受理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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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行政职责

生态建设

1.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示范户创建情况

2.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情况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4.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

5.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 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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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行政职责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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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共服务事项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

咨询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答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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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共服务事项

生态环境主题活动组织情况

1.环保公众开放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2.参观环境宣传教育基地活动开展情况

3.在公共场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4.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5.开展生态、环保类教育培训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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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共服务事项

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咨询

生态环境举报、咨询方式(电话、地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访办法》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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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公共服务事项

污染源监督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每年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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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公共服务事项

污染源信息发布

重点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监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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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公共服务事项

生态环境举报信访信息发布

公开重点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及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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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公共服务事项

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水环境质量信息(地表水监测结果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和PM2.5浓度;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结果(包括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监测点位、执行标准、监测结果);其他环境质量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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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公共服务事项

生态环境统计报告

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环境统计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时限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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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1.本目录删除生态环境部标准目录中二级事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公开内容中的“企业或单位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核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新修订)已取消了对业或单位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核准的要求。

  2.本目录删除生态环境部标准目录中二级事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公开内容,该项内容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权限,县区级生态环境分局没有审批权限。

  3.本目录删除生态环境部标准目录中二级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内容,该项内容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权限,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授权县区级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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